在法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这是国家颁布的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但是没规定行人之间的距离。但是青岛法院提出行人需保持“2-3米安全距离”。
试问,以后在地铁上,公交车上,是否都要起码相隔2米了?
事情原因:
近日,青岛发生了一宗行人碰撞纠纷。62岁的刘女士在接打电话时突然180度转身,与后方1.2米处正常行走的王先生迎面相撞。这一耗时0.8秒的动作,导致刘某十级伤残。经法院调解,王某因“未保持安全距离” 担责,赔偿刘某 7 万元。
据说法院秉持的是“兼顾双方利益” 的原则,将受伤的刘女士认定为 “相对弱势方”。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调解思路,实则将 “实质公平” 置于 “程序正义” 之上。法律对弱者的保护需建立在弱者无重大过错的基础之上,若仅仅因年龄、伤残等因素就过度倾斜,极易滋生“受伤即有理” 的投机心理,破坏法律的公平原则。
当事人王先生也是大呼冤枉,但责任鉴定流程繁琐复杂,且耗时漫长,无奈选择接受调解,在此期间还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最终赔付7万元,更像是“破财消灾” 。
过度规避正常社交距离,人们之间的信任荡然无存,公共空间将变得冷漠、疏离,社会秩序也将受到严重影响。一个不合理的判决,可能成为压垮社会道德底线的 “最后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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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一眼报道,肥头大耳一副地主家傻儿子一样的法官在视频前面当政绩在接受采访。
这事情没下文的话,法制建设起码倒退10年。真的是刷新底线
看来自驾或者骑车,相对安全点,人不会像地铁里面那么密集。
感谢李沧法官,在南京法官之后,让道德水平和法律水准底线进一步降低。